腰椎间盘射频热凝术后损伤神经,律师代理患者起诉医院,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

    2016年3月1日,邱某某因右臀疼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的康复理疗病区行腰椎间盘(L4/5、L5/S1)射频热凝+臭氧注射+肌腱粘连松解术,术后双脚、双臀、会*麻木严重。经过治疗,双脚、双臀、会*麻木不见减轻,双腿明显萎缩,偶尔起床时*发胀,大小便困难,双腿无力,站立不稳,特别右脚和右小腿肚麻木更为严重,脚掌酸软无力。2016年4月12日,邱某某到协和医院神经内科就诊,经肌电图检查,双下肢呈神经源性病损,门诊专家告知难以恢复。

邱某某认为院方在手术之前,未尽到充分风险告知义务,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导致原告双下肢呈神经源性损伤,在出院记录中作出“因间歇性右下肢麻木疼9余年,加重3天”的虚假记录,对其并无病变的L5/S1椎体进行手术治疗。病历资料不规范,费用清单姓名错误,并出现吸氧、静脉留置针等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邱某某认为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委托何盛律师代理其起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律师出庭。

2017年3月24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举行本案司法鉴定听证会,何盛律师代理患方陈述鉴定意见。该鉴定所认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60%。

2017年10月16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律师出庭。

2017年12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邱某某83086.62元。

后交叉韧带重建术后,手术失败,律师代理患者起诉医院,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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