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与孝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委托本团队律师维权,律师成功为其索赔19万元赔偿款

  本团队江兴兵律师代理的案情回顾:王某从事电焊工作,2013年8月,他在作业时不慎摔伤双腿,被送到了孝感市某医院治疗,医院对其双腿进行了手术内固定,住院22后出院,支付医疗费3万元元。同年10月,因腿部伤口仍有疼痛及活动受限再到该医院治疗,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2500元。2014年1月,王某到武汉同济医院检查,该院建议取出内固定物。同年2月,王某第三次到孝感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将王某右腿安装的髌骨爪取出后,便要求王某出院并办理了出院手术。其后,原告在复制病历时得知孝感某医院伪造了王某病历,遂到孝感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该局要求医院妥善处理,后于人民调解中心达成调解协议。次日,王某在孝感医院医务人员陪同下到武汉市同济医院治疗,住院13天。2015年11月,王某再次由孝感某医院陪同到武汉同济医院治疗,取出左股内固定物,住院21天。王某伤病仍迟迟不能痊愈,后王某得知,手术所取出的内固定物条码与院方告知的条码及合格证不一致,认为是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造成的。2016年12月经孝感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人体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要2万元。王某认为对其造成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整个案件过程由本团队江兴兵律师代理,在与王某面谈并详细了解情况后,江兴兵律师认为医院确实存在过错,从经济性和法律效果上分析,有诉讼维权的必要。诉诸法院后,被告孝感某医院辩称,医院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现行医疗条件及规范要求,不存在过错。原告因高空坠落伤入院,自身伤情严重,其损害后果系其外伤所致,并非医院的治疗行为所致。双方僵持不下,律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遂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进行医院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内容为医院是否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该鉴定所于2018年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动力化”治疗择期欠妥当、第三次手术除去内固定物交代欠清楚、告知欠全面的过失,患者提供的左股骨髓内钉与院方手术记录的不符,上述过失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承担同等责任,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时间180天、护理90天、营养120天,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被告医院对此鉴定意见不服,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最后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江兴兵律师进一步指导王某搜集相关证据作为计算赔偿款的依据,医院最后判决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在委托律师的持续的推动下和王某的配合下,案件取得了胜利,王某对本团队律师表达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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