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其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要求医院赔偿32余万得到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支持

家住广州市荔湾区的陈女士向本团队江兴兵律师咨询,其丈夫李先生于2016年2月22日因头晕乏力、糖尿病足疼痛难忍、由120救护车送到广州市荔湾区某医院就诊,并于当日收治住院。住院第二天,李先生出现意识模糊、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被送到ICU抢救。2月24日晚上9时许,李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申请了死因鉴定,结论为“符合因冠心病合并急性心肌梗死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陈女士向江兴兵律师询问该院是否诊疗存在过错,可否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

陈女士从广州来到江兴兵律师位于武汉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看过病历资料并详细了解了相关事实后,初步判断,广州市荔湾区某医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诊疗护理不规范、对于医学检验数据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未将病情完全告知家属、病历书写也存在缺陷,建议其向法院起诉。听完本律师的分析和法律意见后,出于本所律师医疗纠纷领域的专业特长和对江兴兵律师的信任,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维权。

2016年7月江兴兵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广州荔湾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庭审过程中,为了查明医院到底有无过错、过错与李先生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方面,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李先生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40%。庭审期间,原被告均对该鉴定意见持反对意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经过多次庭审环节,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18465元。原告服判不上诉,几日后,领取了该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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