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不服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关于其医疗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委托律师代理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汪先生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决,找到本团队江兴兵律师,要求代理其二审。江兴兵律师结合相关病历材料和法院一审判决情况,认为新洲区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新洲区人民医院仅赔偿汪先生15余万元确有错误,有上诉至武汉中院的必要,遂接受委托。


江兴兵律师代上诉人提出如下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鄂0117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2983.32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其中医疗费2494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1080元、误工费7746.90元、护理费7988.27元、死亡赔偿金19133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21.98元、丧葬费8385.45元、交通费600元、家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住所费、误工损失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上诉人汪某提供的病例和其他证据材料,江兴兵律师发现一审判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家属陶某的诊疗过程中仅有不够重视、未完全告知等情形,认定院方仅承担轻微责任的过错比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应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二、原审法院对死者陶某在城镇务工及居住的事实不予认定,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严重罔顾事实、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三、原审法院在计算上诉人应获得的医疗损害赔偿款时存在错误。四、关于上诉人应当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院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死者陶凤英上有老下有小的事实、上诉人的精神创伤和痛苦、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消费水平,应当赔偿50000元。原审法院仅仅判赔12000元,明显过低,对上诉人不公。


梳理出以上几点问题,江兴兵律师便在二审审理阶段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应向上诉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7086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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