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到底医患哪一方要证明医院有无过错和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不少咨询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和委托人询问本医疗事故律师:“打医疗纠纷官司听说是举证责任倒置,医院要证明它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它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怎么现在变了,要我方证明医院有过错,该过错与我方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过程中为什么要求我方提起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并先交鉴定费?”
我们从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主要体现在:(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条,该条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 《民事证据规定》 第4条第8项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民事证据规定》的上述规定,开始了对医疗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与因果关系推定,从而开创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先河。按照这一规定,患者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在就医疗侵权构成要件的证明方面,仅需就存在合法医患关系和发生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医疗机构就其没有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情况有所变化。2010年7月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法第54条体现的是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第58条体现的是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下的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是“谁主张, 谁举证”,也就是说患者一方对于医疗违法行为(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都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除了《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外,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均应由患者一方举证。基于医疗行为极强的专业性,患者一方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方法往往是通过申请相关鉴定,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申请鉴定的义务由医疗机构转移到了患者一方。但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大量的医学资料都由医疗机构掌握,鉴定过程中也需要以这些医学资料作为检材,所以医疗机构同样负有提交医学资料的义务。
医疗事故律师江兴兵提醒:根据以上举证责任的变化情况来看,患者作为原告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提醒患方在诉讼维权前对案情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是对医方是否有过错及与患方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前瞻性预判和论证,不打无准备之仗。若自己无从下手,可以委托既懂医又懂法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代为评估案情、出具维权法律意见,可就整个案件某一方面、某一事项委托,也可以将案件全权委托,这样可能会事半功倍,取得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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