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意外事故受伤送医后又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作者: 江兴兵 【 原创 】 2021-07-28

  本医疗纠纷律师代理的案情回顾王某从事电焊工作,20188月,他在作业时不慎摔伤双腿,被送到了孝感市某医院治疗,医院对其双腿进行了手术内固定,住院22后出院,支付医疗费3万元元。同年10月,因腿部伤口仍有疼痛及活动受限再到该医院治疗,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2500元。20191月,王某到武汉同济医院检查,该院建议取出内固定物。同年2月,王某第三次到孝感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将王某右腿安装的髌骨爪取出后,便要求王某出院并办理了出院手术。其后,原告在复制病历时得知孝感某医院伪造了王某病历,遂到孝感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该局要求医院妥善处理,后于人民调解中心达成调解协议。次日,王某在孝感医院医务人员陪同下到武汉市同济医院治疗,住院13天。201911月,王某再次由孝感某医院陪同到武汉同济医院治疗,取出左股内固定物,住院21天。王某伤病仍迟迟不能痊愈,后王某得知,手术所取出的内固定物条码与院方告知的条码及合格证不一致,认为是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造成的。20208月经孝感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人体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要2万元。王某认为对其造成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整个案件过程由本律师代理,在与王某面谈并详细了解情况后,本律师认为医院确实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构成医疗事故,从经济性和法律效果上分析,有诉讼维权的必要,可以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诉诸法院后,被告孝感某医院辩称,医院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现行医疗条件及规范要求,不存在过错。原告因高空坠落伤入院,自身伤情严重,其损害后果系其外伤所致,并非医院的治疗行为所致。双方僵持不下,本律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遂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进行医院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为医院是否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该鉴定所于2021年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动力化”治疗择期欠妥当、第三次手术除去内固定物交代欠清楚、告知欠全面的过失,患者提供的左股骨髓内钉与院方手术记录的不符,上述过失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承担同等责任,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时间180天、护理90天、营养120天,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被告医院对此鉴定意见不服,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最后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本医疗事故纠纷律师进一步指导王某搜集相关证据作为计算赔偿款的依据,医院最后判决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在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的持续的推动下和王某的配合下,案件取得了胜利,王某对本律师表达了谢意。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技术支持: 武汉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