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杜某做甲状腺全切术致甲状旁腺损伤,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赔16万元
患者杜某因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2月余,于2019年3月1日到湖北省某省级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甲乳外科以“甲状腺结节”收治。入院后查电解质、甲状腺五项均正常,甲状腺CT平扫影像诊断:甲状腺左右侧叶密度不均并右侧叶钙化灶,建议进一步检查明确。在完善术前相关检查后,于2019年3月11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全切+右侧中央组淋巴结清扫+双侧喉返神经探查术。术后杜某连续多天出现手脚麻木、抽搐不适症状,医院给予补钙治疗。杜某于2019年3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甲状腺双侧叶微小乳头状癌、左叶结节性甲状腺肿,出院医嘱:建议院外行碘131治疗、复查血钙。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杜某两次在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行碘131治疗,期间查甲状旁腺素(PTH):↓<2.50pg/mL,生化46项:钙1.73mmol/L↓,磷1.74mmol/L↑,出院其他诊断: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低钙血症。后杜某多次到医院复查甲状旁腺激素水平、血钙含量,均低于正常值。杜某多次咨询不同医生,医生告知,这种情况下属于甲状旁腺功能永久损伤,需要一直补钙治疗。
经朋友介绍,得知本律师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诉讼经验丰富,杜某便来到办公室与本律师面谈。经过分析、查阅杜某在本次手术前后的病历资料,特别是检验报告、手术病历资料等,本律师初步认为:
湖北省某医院在向患者杜某实施“甲状腺全切+右侧中央组淋巴结清扫+双侧喉返神经探查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审慎诊疗义务,手术范围大、损伤大,未能保护好患者甲状旁腺,造成甲状旁腺损伤;术后未及时对患者甲状旁腺激素水平进行检测,针对患者手脚麻木、抽搐的症状未明确诊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低钙血症和甲状旁腺功能永久性损害,严重影响了患者今后的生活质量,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江兴兵律师认为,该案中医院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建议患者杜某向法院起诉维权。杜某随即与本律师建立委托关系,将案件全权委托本律师处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我(患)方申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委托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患者的残疾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本律师代表患方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充分阐述了我方的观点,深入阐述了医方的过错内容,强调医方应承担50%以上责任。
2021年3月,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建议30%,患者构成七级伤残。法院后续又进行两次开庭,最终患方于2021年7月初收到硚口区法院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元。原被告均未上诉,8月初,患者杜某领取了湖北省某医院的赔偿款。杜某对本律师表达了谢意,称赞本律师专业性非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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