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履行在孕妇产检结果异常后的诊断、告知义务,致使新生儿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江兴兵 【 原创 】 2021-08-18

    首先,这些话我必须拿出来说。作为专业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医疗纠纷律师甚至是普通公众,我们需要明白一点朴素的道理就是,医学科学本身是极其复杂、系统的科学,尚存在部分的不可预知性、医疗行为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就诊患者也存在个体差异的特殊性。基于此,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患者支付医疗费、接受诊疗,医疗机构就有将患者治愈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治疗效果达不到预期或没有康复出院,医院就有问题,就构成医疗事故,就应当进行医疗损害赔偿。

    专业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事故律师江兴兵代理的这起孕产妇状告武汉某妇产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身极其复杂,应该说还没有完全结案。基本案情是:2016年6月29日,原告秦某在孕12周时到被告武汉某妇产医院”进行产检,此后便将该院作为定期产检的医院,由被告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2016年7月5日,秦某在孕13周时到被告处行NT检查,同日抽血行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2016年7月12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为胎儿三体均为低风险。2016年9月6日,原告在孕22周时到被告处行彩超检查,提示胎儿左室强光斑、胎儿双上腔静脉、永存左位上腔静脉、胎儿鼻骨偏短、单脐动脉(右侧缺如)、边缘性前置胎盘。此后,原告又多次到被告处行彩超检查,仍然提示单脐动脉(右侧缺如)、边缘性前置胎盘。2017年1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剖宫产手术产一男婴。产后被告即对新生儿进行染色体异常检测,2017年1月16日,检测结果显示21三体综合征(即我们俗称的唐氏宝宝)。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原告抱着婴儿到武汉市儿童医院及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做21三体基因检测及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均为21三体综合征。此外,婴儿还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肺动脉高压。

    那么问题来了,本例案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应当对此结果负责?是否应当进行医疗损害赔偿?作为擅长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本律师认为,原告之所以在被告处接受孕产期保健及生产,是考虑到被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母婴保健服务,原告希望借助被告的产前检查、诊断技术,做到优生优育,最终生育健康的宝宝。但被告在提供产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产前检查、诊断义务,未告知胎儿缺陷情况,未提供有效的医学指导,未提出是否终止妊娠等医学建议,被告医务人员因未尽到勤勉和忠诚义务,导致对原告的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被告医疗服务的原告生育生育缺陷婴儿,这额外增加了原告对患儿的抚育、护理及治疗费用,蒙受了重大损失,构成加害给付。本律师认为,被告在履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

   该案庭审并不顺利。争议焦点是:1、被告医院认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诊疗行为符合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原告秦某生出了缺陷儿,显然是因为胎儿在母体内即具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并不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医院自身没有过错,也没有对秦某造成人身损害,缺陷儿的出生是医院无法预判的;3、基于秦某或其孩子自身的先天性缺陷及遗传疾病,让医院承担孩子出生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特殊教育费等费用,是否有依据和道理,是否对医院公平,是否加重了医院的诊疗负担和束缚了妇产科专科的发展?4、医院根据对原告的产检资料包括各项化验数据、B超报告、影像报告单、染色体检查报告等资料,是否在孩子出生前就能诊断出孩子有缺陷或者遗传性疾病,从而需要向家属说明并建议终止妊娠?5、即使起诉,本案适格原告是孩子自己、还是母亲、父亲,或者父母亲或一家三口?鉴于本案只是针对其中的某一部分出具了裁判文书,很多实质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本点评意见暂不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说理。今后,待该案彻底结案以后,再专篇论述。

    基于以上事实、常识、法律,法理,擅长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江兴兵律师执业期间,经常碰到父母咨询,孩子出生后是脑瘫儿、是唐氏宝宝、身体有残缺、有先天性缺陷、有遗传性疾病,来倒推出给母亲做产检和生产的医院必定存在过错,要求江兴兵律师代理维权。对于这类案子,本律师首先考虑的是拒绝接待这类当事人,更不会随便代理,除非能分析出医院在进行产检和在产科生产活动中,医院确实存在违规或不负责的地方,仅凭设想便想着维权,会事倍功半甚至会劳民伤财、浪费人力、时间和精力,最终败诉,一无所获。因此请大家谨慎、理性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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