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履行患者在院死亡争议的尸检告知义务,家属起诉到法院后双方调解结案

作者: 江兴兵 【 原创 】 2021-11-21

2019年11月10日,患者李某因情绪低落入武汉市江汉区某医院精神科住院。入院诊断:1.心境情感障碍2.不典型帕金森综合症3.严重营养不良。经一段时间的治疗后,2019年11月25日的《心电图报告单》诊断:心室停搏;2019年11月26日患者死亡,《出院记录》记载“09:06心电图检查提示各导联呈直线无波形,宣告临床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a)多脏器功能衰竭(b)严重营养不良。

患者死亡后家属因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异议,认为存在医疗过错,遂携带病历相关资料来医疗纠纷律所与擅长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的办案团队律师江兴兵、何盛面谈,希望能够找出医院的问题,代理维权。经医疗纠纷律师详细了解了患者的就诊进过、特别是对死者病历资料的分析研判,认为本案中患者的死亡存在异常,被告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存在如下过错:第一,病历资料记载患者死亡时间存在矛盾。第二,医院没有治疗患者营养不良。第三,医院没有在患者死亡前进行抢救。第四,医院未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按照卫生法律规定,患者家属患者死亡原因存有疑问情形下,医院应告知家属尸检确定死亡原因本案中医院未尸检履行告知义务。此外,还存在病历记载错误医院隐瞒、拒绝提供相关病历的情形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正式向武汉市江汉区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方找准了医院过错所在,占据了有利的诉讼地位,本案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及时支付各项赔偿金,此案了结,医疗纠纷律师团队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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