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17197389(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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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右上肺切除术后并发支气管胸膜瘘,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三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2017年2月23日,赵某在武汉同济住院,入院诊断为右上肺肿块。2017年3月2日,行(单孔)胸腔镜右上肺切+系统淋巴结清扫术。2017年3月14日,管床医生建议申请人出院,申请人未同意,2017年3月15日,管床医生再次要求申请人出院,并要求申请人家属在出院小结上签字“了解病情,要求出院”。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办理出院后直接入住湖北省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胸外科进行抗感染治疗。2017年3月22日下午,申请人出现呼吸急促、困难,经湖北省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胸外科检查,认为病情与手术有关,建议回同济医院治疗。2017年3月24日上午,申请人再次入住同济医院胸外科,被直接安排到重症监护室。2017年3月27日下午病情缓解后转入普通病房。2017年4月2日下午,申请人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又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抢救,2017年4月3日下午病情缓解后又转入普通病房。在此期间,病人家属多次询问管床医生,到底是什么情况,医生答复要么没什么,要么不清楚。2017年3月27日*CT诊断右肺中间段支气管狭窄。2017年4月5日、12日、26日,3次行球囊扩张治疗后申请人病情有所缓解,但老是反复。赵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到北京煤炭总医院进行了20多天治疗,病情稍有稳定,但需定期复查和治疗。 赵某认为同济医院存在过错,委托何盛律师向法院起诉。 法院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院方存在血糖控制欠佳,增加支气管胸膜瘘的发生风险。院方在术后10余天胸腔闭式引流量持续较多,感染持续存在,且期间形象学检查发现气胸、皮下积气等表现,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并给予针对性处理,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并发症支气管胸膜瘘的及时有效治疗。院方在患者存在肺部感染、支气管胸膜瘘等明星并发症的条件下,同意患者出院脱离医方监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不妥。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50%。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决院方承担30%责任,赔偿赵某损失1737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