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17197389(江律师)
13129999110(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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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颈椎术后上肢活动障碍,医院承担三成左右责任,法院判决院方赔偿患者损失近8万元时间:2021-03-02 00:00:00 2016年7月7日,患者李某在武汉三医院住院,2016年7月13日,院方对李某行颈椎后路全椎板减压+侧块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术后李某双上肢出现活动障碍,特别是右上肢,已基本完全丧失功能,一直仍未康复。李某认为被告的手术方案不够全面,手术失误损伤原告神经系统,术后治疗措施不够完善。李某委托何盛律师起诉至武汉市武昌区法院。 经法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存在以下不当之处:1.针对年事已高的患者,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2.术前沟通欠充分、告知欠全面;3.术后对患者复查MRI欠及时,对术后后果估计不足。建议承担20%-40%的过错责任。 经数次开庭审理,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判决院方承担35%的责任,赔偿李某损失共计793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