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17197389(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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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还能打官司要求医院赔偿吗时间:2021-05-17 作为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我曾经接待过很多当事人咨询:自己或亲属与医院产生纠纷后,投诉到卫健委和医调委,他们组织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便咨询:这是否说明我这个案子无法(没必要)打官司了,也不能进行再次鉴定了?回答问题前,请大家先看个案例: 患者相某因间断发热到被告某医院治疗,后因疾病恶化,治疗无效死亡。患者尸体病理解剖检查报告结论为:死者因单灶性慢性肺脓肿及胸膜及动脉粥样硬化之胸主动脉壁,导致病变的胸主动脉自薄弱处破裂,引起大出血,血液溢入大气管,最终因窒息及失血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患者近亲属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产生争议。本案在诉前即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胸主动脉破裂难以预测,出血迅猛,死亡率高,一般情况下,即使及时抢救也难挽救患者生命。某医院对患者相某实施医疗过程中无明显直接导致死亡的过失,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仍然诉诸法院,诉讼中,法院依据患者一方的申请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关于诊治问题,某医院虽初步明确了疾病性质,予以抗感染治疗,但对感染严重程度判断估计不足,抗炎力度及强度明显不够,一直未能有效的控制炎症;入院后辅助检查措施不到位,CT检查不及时;(2)关于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某医院的延误诊疗行为促使相某的病情恶化,以致死亡发生,两者之间存在部分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某医院对相某的诊疗、抢救行为存在诊治延误、治疗力度不够等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的过错与相某的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考虑D级,赔偿参考范图40%一70%)。据此,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相某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医疗事故律师江兴兵点评:在本案中,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为:某医院对患者相某实施医疗过程中无明显直接导致死亡的过失,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该鉴定结论用语模糊,难以令人信服。依据该鉴定结论,并不能排除某医院存在未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过失,但其最终结论却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本案的鉴定程序到此为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资责任。那么,患者一方将无法获得赔偿,本案恐怕难以案结事了。因此,本案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以满足审判需要的时候,法院另行委托了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我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得出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