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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患者实施脑膜瘤开颅探查及占位切除术存在过错,患者起诉到法院后获赔近30万元

时间:2021-11-18     作者:江兴兵【原创】

患者李某早年曾在原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行脑膜瘤切除术,手术成功。但近年来,自诉“脑壳揪得紧”,癫痫发作频次增加,同时左腿行走有影响,因而2018年1月2日,入住武汉同济医院某院区,入院诊断“右镰旁脑膜瘤”。2018年1月11日,行开颅探查+占位显微切除术。术后患者左侧肢体活动不利2018年2月1日,患者出院。目前,患者左下肢活动严重受限,左上肢无法活动。

得知本所设有医疗纠纷律师办案团队,有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和医疗事故律师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患者慕名向本所专业医疗律师预约面谈咨询,在本所办公室,医疗纠纷办案团队律师详细询问了患者李某的就诊经过,详细查阅了病历资料,认为武汉同济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第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术前没有告知患者存在颅内粘连症状下进行手术的风险。第二,对患者病因诊断失误,手术治疗不对症。不处理疤痕的手术治疗不对症,是没有治疗效果的手术患者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第三,术前没有重视粘连情况医院既没有告知患者,也没有相应预案或术前讨论记录。第四,术后未有效治疗出血、水肿。患者右侧额顶叶长时间出血、水肿,未能有效治疗是导致患者左侧肢体活动严重受限的原因之一。第五,病历记载出现错误。

    鉴于本案具有诉讼价值,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本医疗纠纷办案团队律师即代理李某诉讼活动,2020年8月,本团队律师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后期治疗费、残疾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法院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B级等。

    原告据此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医疗损害赔偿金30余万元。最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们诉讼请求,此案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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