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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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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简介

江兴兵律师,中共党员,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负责人。精通医事法、卫生管理法律规范,擅长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美容纠纷、伤残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过错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等医疗侵权与人身损害索赔案件,可提供优质、高效、全面、专业的医疗、医美领域法律咨询与维权代理服务......

何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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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师简介

何盛律师,1978年出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武汉大型医疗机构工作多年,成功代理邱某某诉解放军一六一医院案、李某某诉武汉三医院案、吴某某诉武汉中心医院案、赵某某诉武汉同济医院案、余某某诉孝感中心医院案、唐某诉麻城二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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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 医院未履行在孕妇产检结果异常后的诊断、告知义务,致使新生儿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医疗纠纷律师甚至是普通公众,我们需要明白一点朴素的道理就是,医学科学本身是极其复杂、系统的科学,尚存在部分的不可预知性、医疗行为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就诊患者也存在个体差异的特殊性。基于此,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患者支付医疗费、接受诊疗,医疗机构就有将患者治愈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治疗效果达不到预期或没有康复出院,医院就有问题,就是医疗事故,就应当医疗损害赔偿。

  • 动物致人损害,医院和医生好心救治却被告,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擅长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江兴兵和何盛作为四被告的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立足于医疗纠纷律师专业角度,从侵权构成要件上分析阐述原告的伤情及损害后果并不是被告造成,几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也认为:原告主张几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其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承担侵权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侵权行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X应对侵权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李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害后果系由几被告的行为所致,也没有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不能证明几被告的行为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 患者杜某做甲状腺全切术致甲状旁腺损伤,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赔16万元

    擅长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江兴兵律师表示,湖北省某医院在向患者杜某实施“甲状腺全切+右侧中央组淋巴结清扫+双侧喉返神经探查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审慎诊疗义务,手术范围大、损伤大,未能保护好患者甲状旁腺,造成甲状旁腺损伤;术后未及时对患者甲状旁腺激素水平进行检测,针对患者手脚麻木、抽搐的症状未明确诊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低钙血症和甲状旁腺功能永久性损害,严重影响了患者今后的生活质量,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 患者右上肺切除术后并发支气管胸膜瘘,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三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

    2017年2月23日,赵某在武汉同济住院,入院诊断为右上肺肿块。2017年3月2日,行(单孔)胸腔镜右上肺切+系统淋巴结清扫术。2017年3月14日,管床医生建议申请人出院,申请人未同意,2017年3月15日,管床医生再次要求申请人出院,并要求申请人家属在出院小结上签字“了解病情,要求出院”......

  • 汪某不服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关于其医疗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委托律师代理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汪先生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决,找到本团队江兴兵律师,要求代理其二审。江兴兵律师结合相关病历材料和法院一审判决情况,认为新洲区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新洲区人民医院仅赔偿汪先生15余万元确有错误,有上诉至武汉中院的必要,遂接受委托。

  • 陈某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其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要求医院赔偿32余万得到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支持

    家住广州市荔湾区的陈女士向本团队江兴兵律师咨询,其丈夫李先生于2016年2月22日因头晕乏力、糖尿病足疼痛难忍、由120救护车送到广州市荔湾区某医院就诊,并于当日收治住院。住院第二天,李先生出现意识模糊、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被送到ICU抢救。2月24日晚上9时许,李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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